本票、支票受款人名字寫錯,票據有效嗎?可否請發票人更正?

2020-05-13

借錢給別人、跟別人交易等原因,對方開了張本票給你,當時太信任對方了,因而沒有仔細看本票上的文字是否有寫錯。但是防人之心不可無啊,等到後來對方不還錢了,想要拿這張本票去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竟發現自己的名字被寫錯(難道對方是故意的?),這時該怎麼辦?可以要求對方修改嗎?還是要請對方重開才行?

例如:「羅志祥」借「小陳」100萬元,小陳開了一張本票給羅志祥做擔保,但故意在本票的受款人寫「羅志詳」,而羅志祥沒發現收下本票了,之後羅志祥可以拿這張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嗎?

受款人名字寫錯,將無法聲請本票裁定

法院在本票裁定的審查時,係採形式審查,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至於實體上之爭執,為裁定之法院,無權加以審酌

又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固應遵守票據之文義性,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判斷資料,加以變更或補充。

白話才說,本票裁定法院只看票據上的「文字」,寫什麼就是什

所以「羅志祥」持受款人為「羅志詳」的本票,而背後也沒有羅志詳背書轉讓給羅志祥的記載,形式上難認聲請人羅志祥已合法取得票據權利,縱使羅志祥向法院陳明這就是寫錯!自己真的有付錢給小陳!但本票的受款人是否為誤寫抑或另為其人,涉及實體事項之爭議,非裁定法院所能審酌,羅志祥應另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所以本票裁定的聲請會遭法院駁回

有無補救辦法?

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本票的內容固然得由發票人修改,雖然法條是規定可在「交付票據前」改寫之(並且簽名),但沒有禁止發票人於「交付後」改寫票據,所以執票人是可以要求發票人把票據上名字修改過來。

但是發票人如果不同意修改,也沒辦法強制其修改、或強制其重新開票,如果小陳既然已經在賴帳了,會配合嗎?應該很難吧?

所以在收票據前,務必看清楚內容,若有誤寫誤載之處,應請對方立即正或重開票據,以免喪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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