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票據之發票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未填寫,則票據為無效。但外面購買的制式本票,日期都是以中華民國為單位,如果日期寫成西元(例如寫中華民國2019年11月22日),或寫了不存在的日期(例如108年11月31日),則票據效力為何?
應就票據文字為合理觀察,不得嚴格拘泥所使用之文字
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固應遵守票據之文義性,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判斷資料,加以變更或補充。
惟依該「客觀解釋原則」,解釋票據上所載文字之意義,仍須斟酌一般社會通念、日常情理、交易習慣與誠信原則,並兼顧助長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暨票據「有效解釋原則」之目的,就票據所載文字內涵為合理之觀察,不得嚴格拘泥於所用之文字或辭句,始不失其票據文義性之真諦。
中華民國寫成西元,仍然有效
年號究指西元或民國?應依再抗告人之真意而定,人的生命週期數十年,衡情不可能有人合意簽發一千餘年後的票據供他人收執,顯然以西元為簽發本票之年號。並不因中華民國錯寫成西元,就導致票據無效,或直接認定要等到中華民國2019年時,才能請求付款。
寫了不存在的日期
票據上所填寫的發票日,如果是不存在的日期(例如2月30日這種、或明明是小月卻寫了31日),其效力為何?票據法沒有相關規定,但解釋仍應遵從上開原則,係將該月的末日認定為發票日(例如2月30日→2月28日;11月31日→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