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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一個便利於追討債務的工具,很多人都聽過所謂的「本票裁定」,把本票提出於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接著就可以查債務人的財產、進而作查封、拍賣、扣薪等強制執行手段了。但收受本票時還是要注意一些眉角,以免增加日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的困難。
絕大部分的民眾,都是使用市面販售的本票格式,在金額欄旁有一行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這行字如果被發票人刻意劃掉、塗掉,會有什麼後果?
什麼是「拒絕證書」?
我們用比較白話的方式來說明。票據法規定,本票是有價證券,要持有本票才能行使票據權利,所以執票人要請求發票人給付票款時,一個前提要件是:執票人必需拿著「本票正本」出示給發票人看,這個動作我們稱為「提示」。
如果發票人不付款呢?執行人當然可以採取法律行動,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但法院要怎麼審查執票人已行踐行「提示」的前提要件了呢?所以因此有「拒絕證書」的制度,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需要檢附「付款拒絕證書」,作為已提示但未獲票款給付的證明,法院才會下本票裁定。
而「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記載,就是指本票的發票人、執票人約定,當提示本票不獲付款時,不需要有拒絕證書,執票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了。這個約定十分有利於執票人,其實等同於讓執票人不需要提示(因為有無提示,依實務見解須由發票人舉證),掰一個提示的日期,就可以取得本票裁定了。
反之,如果「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記載被刪掉,執票人逕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會被法院駁回,因為缺乏「拒絕證書」的要式,增加執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時間、成本。
如何取得拒絕證書?
如果本票沒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記載,那執票人就必須先取得「拒絕證書」,才能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可透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
而依票據法第107條的規定,拒絕證書須記載以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