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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的追索權時效為三年,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的追索權時效則為一年,本票若未記載到期日,則時效由發票日起算,若有記載到期日,則由到期日起算,支票則係由發票日(支票只有一個地方要填日期,就是兌現日)起算,如果超過時效才向發票人請求付款,則發票人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票款,所以執票人一定要留意時效規定,免得權益受損。
超過時效,仍可基於債權關係打民事訴訟
如果超過本票、支票的時效,還是可以先試著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支付命令,但會面臨發票人隨時主張時效抗辯拒絕付款的風險(晚至強制執行程序都還可以主張),所以票據逾時效是會產生許多不便。
不過票據超過時效,還是可以用民事法律關係向法院起訴,取得勝訴判決後還是可以強制執行,但如借款150萬元,得到150萬元的本票作為擔保,但本票不慎超過3年才拿出來請求,債務人拒絕給付票款,但民法上消費借貸的時效是15年,所以還是可以提出返還借款的民事訴訟喔,而票據也可以作為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之一,但民事訴訟的流程畢竟較耗時,且舉證程序較高。
由此可知,票據超過時效並非錢就拿不回來了,但要費更多的時間和金錢成本,所以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