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信吾殺警奪槍案,有機會讓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嗎?

2022-08-29

明德外役監逃犯林信吾,竟然殘忍殺害二名臺南二分局的員警,事件發生後震驚社會,而每次發生兇殺案時,「死刑」的呼聲此起彼落,而本次林信吾的案件更是如此,幾乎是一片死刑的聲音,而許多人同時又後可教化等理由開酸法官不會判死刑。

司法院推行國民法官制度,除了迫於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政黨在政治上的推動外,另一個不會講的因素,就是讓國民法官來幫判決背書。絕對有司法人員心裡是這麼想的:你看,人民來當法官判,判得有比職業法官好嗎?判得有比職業法官重嗎?輿論、媒體、政治人物不要再批評判決了,這是國民法官參與的喔。

那這次林信吾的殺警奪槍案件,是否有機會適用國民參審制度,讓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呢?

112年1月1日是分水嶺,檢察官起訴在前、在後,將影響是否適用國民參審制

國民法官參審制度,是從民國112年1月1日正式上路,而國民法官法第112條規定:「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屬本法適用範圍之案件,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刑案什麼時候繫屬法院呢?就是以檢察官提起公訴將案件送交法院的時間為準。

如果檢察官在112年1月1日以後才向法院起訴林信吾,那這個案件就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了;反之,如果檢察官在這之前就起訴,那就是採現行制度由三審職業法官審理案件了,不會有國民法官加入的機會。

檢察官到112年1月1日後才起訴的可能性

從新聞報導的資訊、檢警取得的證據來看,其實林信吾殺警奪槍的事證已相當明確,至於林信吾為什麼這麼做?其當時精神上的辨識能力如何,也不會檢察官會注重的點(通常是法院審理程序才會做精神鑑定或訴訟攻防),在殺人事證明確的狀況下,不太可能拖到4個多月後才起訴。

不過筆者很期待,也希望本案能夠適用國民參審制,這無疑是讓民眾瞭解國民參審制度的最佳宣傳,而且本案社會觀注,更應該讓人民參與審判才是。而檢察官在二度羈押(四個月)期滿後,也不會發生林信吾結束羈押趴趴走的問題,讓林信吾返回監獄服前案的刑期即可,然後等到112年1月1日後再提起公訴即可。

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要達到什麼門檻才能判處死刑

依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職業法官3人加上國民法官6人,總共9人。首先,要判有罪,需要至少6票認為有罪,而判處死刑,也同樣需要至少6票同意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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