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堅中華大學論文,是否侵害竹科管理局著作權?

2022-08-28

前新竹市長、前桃園市長候選人林智堅,於2008年的中華大學碩士論文,與中華大學同年受竹科管理局委託製作之研究計畫報告書幾乎相同,被中華大學學倫會認定抄襲情節重大,撤銷其學位。

而檢舉人臺北市議員王鴻薇則呼籲竹科管理局對林智堅侵害著作權一事提告。中華大學認定論文抄襲後,林智堅是否就等同被認定侵害著作權呢?林智堅過去的主張是否站得住腳?

不論中華大學研究計畫報告是不是林智堅寫的,都有侵權問題

我們先假設前提,林智堅的中華大學碩士論文是他本人所寫,而不是找人代寫(槍手抄襲,本人未必會知道)。

第一種情形,林智堅沒參與撰寫中華大學研究計畫報告:

從中華大學發布的新聞訊息來看,學倫會詢問有撰寫報告的教授,該教授可以完整說明報告的研究方法、情形、論述,但林智堅卻回答不出來,倘若林智堅沒有參與撰寫,則林智堅根本不是該報告的著作人,卻把報告當作自己的碩士論文,當然侵害竹科管理局的著作權。

就算當時中華大學之計畫案尚未結案,竹科管理局尚未取得著作權,但也是侵害中華大學對該報告的著作權。而且也同時讓中華大學有違反與竹科管理局契約條款的問題(如下述)。

第二種情形,林智堅有參與撰寫中華大學研究計畫報告:

這是林智堅過去的主張(如以下林智堅FB圖卡),其主張略以:自己有寫研究計畫報告,在2008年4月就在研討會發表這份文章了,然後在2008年6月論文口試通過,而中華大學則是在2008年的7月2日才完成竹科管理局委託的計畫案,此時竹科管理局才取得著作權,所以林智堅在發表論文時,竹科管理局還沒有取得著作權,所以沒有侵權問題。

但是,這個主張也不盡正確,雖然可能因此凹過了侵害竹科管理局著作權的問題(發表論文時,竹科管理局尚未取得著作權),但竹科管理局與中華大學的契約明定:「未得竹科管理局書面同意,不得將計畫內容或成果有關之文件資料或間接使第三人知悉,亦不得將其內容或成果對外公開。」林智堅把計畫報告當作碩士論文對外發表,顯然違反契約規定,將導致中華大學面臨竹科管理局的求償問題。

民事請求時效、刑事追訴時效是否有逾期的問題?

民事部分:

如果竹科管理局向林智堅請求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已罹於時效,因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時效,也是知悉後2年或侵權行為時起10年,已經超過了。

但如果竹科管理局是向中華大學請求違約的損害賠償,依契約請求者,依民法第125條規定,時效為15年,目前尚未超過。

刑事部分:

原則上,侵害著作權雖有刑責,但為告訴乃論之罪。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刑責基本上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對應到刑法第80條的刑罰追訴權時效為20年,而竹科管理局倘以今年7月才知悉論文抄襲一案,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者,在程序上尚無時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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