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愛滋故意不告知,與人發生性行為有何刑責?

2019-08-14

人人聞愛滋(AIDS、HIV)色變,且會藉由性行為傳染,未告知愛滋就和他人發生性行為,甚至不戴套,更是讓人深惡痛絕,這種行為有何法律責任呢?可否提出刑事告訴?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5年至12年重刑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名字好長...)第21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

所以本條的要件有幾個:

  1.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且隱瞞不宣:知道自己是感染者,如有就診紀錄即可證明。所謂隱瞞,不僅止刻意說謊(被問有沒有,回說沒有),也包含故意不說的情形(雖然別人沒問,但在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前,顯有告知義務)。
  2. 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2條規定:「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未使用保險套即屬之。
  3. 因此傳染給他人:使他人因此得病。但如果未得病,仍可論以未遂犯,因本條處罰未遂。

只要性交、肛交、口交等,未使用隔絕措施,意即性行為未全程使用保險套,即屬危險性行為,即觸犯本條刑責。

但因為性行為具有隱蔽性,證據有限,若被告抗辯自己有告知、或全程有戴套,但這要怎麼證明呢?所以被害人在提告前,勿打草驚蛇,宜先找被告討論此事,並以錄音或錄影搜證,取得被告承認或不否認自己患病且未告知、未戴保險套之說詞,否則仍易遭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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