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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應優先聘僱本國籍勞工,但雇主可能覺得外勞(移工)可能比較任勞任怨、薪資待遇要求也比較低,如果公司營運因為業務緊縮或虧損,不得不斷尾求生資遺勞工時,或許會打算解資遺本國籍勞工,因為可以省比多錢,但同時有外籍勞工和本國籍勞工,先資遣本國籍勞工是合法的嗎?
應先徵詢本國勞工是否願意從事外國勞工所從事之工作
雇主同時僱有我國人及外國人為其工作時,如果外國勞工所從事的工作,是本國勞工可以從事且有意願從事時,為貫徹保障國民工作權之精神,雇主不可以終止與本國勞工之勞動契約而繼續聘僱外國勞工,以免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有礙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就是不能選擇先資遺本國籍勞工的意思。
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欲以業務緊縮、虧損為由資遣勞工時,應先徵詢本國勞工是否有意從事外國勞工從事的工作,若本國勞工同意,雇主應資遣外國勞工、留下本國勞工,若未踐行上開程序,資遣應為無效。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