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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規定,檢察官僅在「偵查中」始得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若檢察官已對被告提起公訴,被告於審判中是否繼續羈押,係法院之職權,檢察官僅得「建議」法院羈押被告,但無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之權,且其建議對法院並無拘束力。
而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4點亦同此意旨:「檢察官僅於偵查中始得聲請羈押、延長羈押、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在審判中,並無為上揭各項處分之聲請權,其提出聲請者,應以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