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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媽媽參加社區發展協會的唱歌、排舞的課程,這些課程都是免費不用錢的,但唱歌、跳舞需要伴奏的音樂,主辦單位可否不經授權,直接使用有版權的音樂?是否會構成侵權?
經常性的免費課程,難以適用合理使用例外,利用他人著作時仍須取得授權
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下載、複製他人之音樂著作,屬於「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原則上需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但如果能符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例外規定,則不需取得授權。
為了免費的唱歌、跳舞課程,而下載、複製他人音樂著作,雖無營利目的,並不屬於「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之目的(因為是多人參與的課程),所以不符合此條的合理使用規定。
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若無營利目的,也沒有對閱聽人收取費用,可於活動中公開播送他人音樂著作,但本條的「活動」並不包含「例行性或經常性活動」。
所以免費的唱歌、跳舞課程,雖無營利行為,但因為課程是經常性舉行的,所以不屬於著作權法第55條的特定活動,所以不適用此條合理使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