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癮發作時繼續訊問,屬疲勞訊問?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
甲因涉嫌販賣毒品而遭警方持拘票拘提到案,警方要為甲製作筆錄時,甲因為毒癮發作、臉色發白、呆滯、嘔吐,顯有意識不清楚之情形,但警方為了趕檢察官下班前將甲移送地檢署複訊,明知甲非常不舒服,仍命甲繼續製作筆錄,甲因此自白販賣毒品,試問警方此種行為是否合法?所取得的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
不能以不正方法訊問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禁止對被告為不正訊問,國家機關不得以強制或類似之重大干預影響被告任何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自由之方式,以取得被告之自白,若有違反,不論自白是否為真實,均應排除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定罪之依據。
何謂「疲勞訊問?」
所謂疲勞訊問,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已處在「自由意志受到壓抑、影響之疲勞狀態」,但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卻仍對其進行訊問。
例如訊問人員透過長時間得訊問,直到被告意志力耗盡來影響其意思自由,或縱非長期間訊問,但利用被告處於意志力耗盡狀態、無法期待陳述自由之情形下訊問。
故是否構成不允許之疲勞訊問,應視客觀狀態而定,不以訊問人員造成被告疲勞或已知悉被告處於疲勞狀態為限。
毒癮發作時繼續訊問,可能構成疲勞訊問或不正方法
以旨例而言,甲在警詢時毒癮發作、臉色發白、呆滯 、嘔吐,此種意識不清之情形,已屬於「自由意志受到壓抑、影響之疲勞狀態」。
雖然甲毒癮發作並非警察所造成,但警察在甲多次面露痛苦、意識不清時,竟不給甲適當之休息,要求甲繼續製作筆錄,使甲不間斷接受詢問,則甲此時所承受身體不適、精神痛苦之程度,實與體力不濟、不支的疲勞訊問相當。
而且警察並沒有不能讓甲休息的正當事由,事實上,甲身體不適無法做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規定,是不計入24小時的時間內的,警察可以等甲精神恢復後再繼續詢問,不能趕時間而便宜行事。因此,上開情形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的不正方法,復與甲的自白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所以甲於警詢時的自白,應無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