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議員、立委)可以兼職嗎?

2024-08-21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可以經營商業,除了考試銓敘的公務人員外,其他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所以民選首長、政務官,也都適用此一規定,不得經營商業。至於中央、地方的民意代表,是否也不能兼職或經營商業呢?

原則上,民意代表可自由兼職及經營商業

民意代表並非「文武職公務員」,所以不是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的對象,所以並不禁止民意代表兼職或經營商業。

司法院釋字第207條解釋:「民意代表可否兼任他職,須視憲法或與憲法不相牴觸之法規有無禁止規定,或該項職務之性質與民意代表之職權是否相容而定。」

原則上,民意代表可以自由兼職或經營商業,但如果憲法或法律有其他限制禁止規定,則從其規定;除此之外,若與民意代表職權所不相容之兼職或事件,也例外不得從事。

民意代表兼任他職的例外限制規定

憲法第75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地方制度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律師法第42條:「律師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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