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收錢辦事,違不違法?要看辦「什麼事」

2020-08-06

現任立委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趙正宇、前任立委徐永明、陳唐山涉嫌收賄,遭檢調搜索並依貪污治罪條例偵辦,檢察官僅准許陳唐山50萬元交保,向法院聲請羈押其他五名被告,法院最終裁定徐永明80萬元交保、趙正宇100萬元交保,其餘三名被告則羈押禁見。

我們藉此案來瞭解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其實未來是否一定判決有罪,尚不能肯定。 

這六名被告涉及的犯罪事實(整理自新聞報導)

Sogo經營權案

  • 陳唐山:擔任立委時收百萬元幫李恆隆發聲,在卸任立委後,替李恆隆安排與經濟部長的飯局,向當時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行政院長賴清德關說,要求好好處理Sogo案。
  • 蘇震清:收至少2000萬元,施壓經濟部、護航公司法第9條之修法。
  • 陳超明:收至少200萬元,護航公司法第9條之修法。
  • 廖國棟:收至少800萬元,護航公司法第9條之修法。
  • 徐永明:疑似收200萬元,護航公司法第9條之修法,舉辦修法之公聽會。


陽明山變更地目案 

  • 趙正宇:收殯葬業者至少2000萬元,施壓營建署變更業者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管制區的地目。 

本案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什麼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要求、期約、收受?

  • 要求:要求給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只要開口要錢就既遂了)
  • 期約:收賄者與行賄者關於約定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達成合意。(開口要錢後,也答應了)
  • 收受:收取或接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行為。(進而拿到錢了)

對價關係

「賄賂」與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之間,必須有對價關係,若無對價關係,則財物或利益就不屬於賄賂了。(所以許多立委才抗辯這些錢是政治獻金或借款,希望阻斷對價關係) 


職務上行為

收賄後要做的事,必須是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才成立犯罪,職務上行為係指「該公務員權限範圍內」之事項,意即依據法律、行政規章或服務規程所規定之屬於公務員職權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

立法委員的職務有哪些?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立法委員的職務範圍大概是「議案審議」、「聽取報告與質詢」、「同意權行使(例如監委、大法官任命)」、「委員會公聽會的舉行」、「行政命令審查」等等。 

比如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徐永明涉及的推動公司法修法,法律案的修正,就屬於「議案審議」的類型,收錢辦事(辦推動修法的事),會構成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而以下則是有爭議的: 

  1. 徐永明期約200萬元辦公聽會:

    雖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規定「委員會公聽會的舉行」,但這是指立法院各委員會所召集的公聽會,徐永明辦的並不是這種類型的委員會公聽會,只是一般公聽會(或稱說明會、意見交流會),這不是法規明定的立委職務範圍,所以就有爭議了,是否成立犯罪呢?法院有兩種見解:

    (1)法定職權說:行為人是否觸犯收賄罪,除了被告必須要是條例所稱的「公務員」之外;同時,也必須要被告的行為在他的「法定職權範圍內」才會構成。(此說對行為人有利)

    (2)實質影響力說:公務員的職務上行為,不只限於法律所規定的職務範圍,還包含了透過其職務所能形成的「實質影響力範圍」,只要行為人親身參與其中、並能影響或干預結果者,都仍在處罰規定的範圍內。(此說對行為人不利)  


  2. 陳唐山施壓經濟部、安排與經濟部長的飯局、找行政院秘書長和院長關說(或稱反應民意),以及趙正宇施壓營建署變更地目:

    雖然我們用關說和施壓來講,但實際上也不是拿刀拿槍威脅主管機關就範,常常用反應民意(暗示)來包裝,而民意代表承轉那麼多民眾陳情給主管機關,要證明其對價關係已有困難。
    而且,一樣的爭議,立委沒有行政權,只能跟行政機關去關說、施壓,而反應民情給主管機關,也沒有明確法規規定此為立委的職務,所以一樣就看要採「法定職權說」還是「實質影響力說」了。本件涉案立委一定會抗辯這不是立委的法定職權,就算有拿錢,但做不是法定職務的事情,沒有對價關係。

    不過,就算採法定職權說,也可以思考的是,「質詢」就是立法的法定質務了,而質詢並不是只有電視上看到的言語質詢,書面質詢也是一種,立委收錢質詢會成立犯罪,那比質詢更不正式的「反應民意」,也是監督主管機關的一種方式,若說反應民意不是立委的法定職權,也是有點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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