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84條第2項「保護他人法律」的範圍為何?

2020-08-10

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本條為一種獨立侵權行為類型,而且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規範。

當加害人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時,被害人無須舉證加害人與有過失,僅須舉證因果關係及損害,係加害人須反證證明自己並無過失,始能免責。

而本條的「保護他人之法律」範圍為何呢?

保護他人法律的範圍

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凡任何以保護個人或特定範圍之人為目的之公、私法規均屬之,不僅止於法律,行政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亦包含在內。

例如刑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與保護個人法益有關之法條。

另外需注意的是,雖然保護他人法律多如牛毛,不過被侵害的權利或利益,必須是該保護他人之法律所欲保護的客體,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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