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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係基於法律規定,向主管機關登記成立者,具有同於自然人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法人必須登記才能成立,否則只是團體,不具有權利能力(例如學校社團)。私法人可依其係為「財產之集合」或「人之集合」,區分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法人的權利能力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設立完成,終於清算終結時。法人的權利能力跟自然人仍有部分差別,例如法人不享有人格權(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
法人的行為能力
法人為從事其目的事業所必要,具有行為能力,由其代表機關(通常係負責人)代表法人從事法律行為。
法人的責任能力
法人的責任能力,須區分為「契約」及「侵權」責任觀之,並區分為「代表機關」之行為或「非代表機關」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