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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訊問,不能在夜間為之,在法治教育日漸普及的現在,夜間不能訊問已經許多民眾的普遍觀念,不過這只對了一半,實際上,刑事訴訟法禁止夜間詢問的對象僅限於警察,檢察官及法官則不在限制之內。
刑事訴訟法關於夜間詢問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依上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警察不能主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夜間詢問,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或主動要求於夜間詢問,則不在此限。而警察經檢察官、法官允許,亦得為夜間詢問。
由此可知,檢察官、法官可以於夜間訊問被告,不論被告同意與否。但當被告不願於夜間接受訊問時,檢察官、法官通常還是會尊重其意願,不會強迫其接受訊問。
但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則對於法官之夜間訊問有所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第6項規定,於夜間11時至隔日8時之間,被告可以拒絕接受訊問,但被告同意者,則仍可繼續訊問。若檢察官係於夜間11時至隔日8時之間將羈押被告移送法官者,則法官不得訊問,須等待上午8時後才能開始訊問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