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把我的案件轉「簡易判決處刑」,該接受嗎?
刑事被告遭檢察官起訴後,於法院第一次開庭時認罪(或對犯罪事實不爭執),法官詢問:「既然本案被告認罪,而所犯罪名為得簡易判決處刑之罪,若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有何意見?」這是什麼意思呢?同意簡易判決處刑會比較好嗎?
何謂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程序有別於通常審判程序,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亦不適用傳聞證據排除之法則,也不需要再開庭,法官庭後直接寫判決書送達被告,可節省法官的時間和司法資源。
但因為程序簡易,所以檢察官起訴,法院將通常程序轉為簡易程序的前提,限於被告「自白犯罪」、「所犯非重罪」的情形始可為之。因被告已自白,所剩下的主要就是量刑的問題,也不用再為證據調查等,故可以用較簡略的程序來終結案件,應無礙於被告權益。
簡易判決處刑的科刑範圍
其實對被告來說,既然認罪了,剩下要考量的就是量刑了,當然希望能判輕一點,希望可以易科罰金不要被關,最好能夠得到緩刑,這也是被告決定要不要接受簡易判決處刑的關鍵點。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所以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法官判的刑度是不能超過6個月的(因為超過6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符法條規定),所以屬於是輕判,判決主文都會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所以被告自白犯罪的話,可接受簡易判決處刑,對其權益沒有損害,還可以節省時間不用再跑法院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