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檢察署為降低訴訟對立衝突並解決紛爭,就犯罪情節較輕微之案件,目前常依「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刑事案件審理中移付調解應行注意事項」、「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調解功能方案」、「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等規定,移付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庭進行民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