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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從新聞中聽到立法院審議法案有所謂的一讀、二讀、三讀的程序,分別又是什麼意思呢?其實法律案審議的關鍵程序,是在二讀,以下為大家簡單說明一至三讀的程序是在做什麼?
一讀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或立法委員提出的法律案,需要先送立法院的程序委員會,程序委員會接著會將該議案提報院會。
而所謂「一讀」,是指院會主席朗讀有這個法律議案被提出來,就只是這樣的短暫過程而已。
接著該法律議案就會依其性質,交付有關委員會(例如內政委員會、國防委員會等等)進行實質的審議,即進入二讀。
二讀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規定:「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二讀會,係指法律議案開始全面地審查,包含朗讀案由、提案說明、大體討論、逐條討論、全案或逐條表決等實質討論程序。
所以二讀程序是法律案通過與否的關鍵程序,關於法條的實質修正,都是發生在二讀會的程序中。
三讀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規定:「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二讀會通過後,接著進入三讀程序,而三讀會不會再對法條做實質的修正(除非牴觸憲法、其他法律),只做文字修正,若表決通過,即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