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判決書(或確定證明書)遺失,或是需要較多份的判決書正本,可具狀向原判決法院申請補發判決書或確定證明書。不過每份需要繳納規費100元,若判決書達10頁以上,每5頁20元;不滿5頁者,以5頁計算。
當事人須以書狀(可參考文末下載檔案),載明請求人的姓名、案號、案由等事項,法院收受書狀後,承辦股書記官會查明卷宗是否仍在法院,或已送交上訴法院,或已發送地院,經確認後,再核發確定證明書、判決書予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