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家事調解委員都是聘哪些人?調解有錢領嗎?
離婚、扶養、監護等家事事件,都須強制調解,法院的調解程序,均係由法院聘任之調解委員主持進行,而當事人面前的調解委員都是什麼來歷呢?其專業背景為何?可能是當事人進行家事調解前會有的疑問。
法院聘任家事調解委員之法規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而司法院基此訂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家事調解委員的身分資格?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4條規定:「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及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法官。二、律師。三、醫師。四、心理師。五、社會工作師。六、具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教育或其他進行家事調解所需相關專業之學經歷。七、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八、具有豐富社會知識經驗。家事調解委員具有前項資格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遴聘之:一、品行端正,著有信譽。二、對調解工作富有熱忱。三、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時間。四、身心健康有說服能力。」
其實不太需要去記這些資格規定,因為光「具有豐富社會知識經驗」這款,就等於是沒有身分限制了,這款要怎麼判斷呢?事實上也沒有什麼標準。
不過以筆者的經驗,法院的家事調解委員都是不錯的,在相對比較之下,家事調解委員往往比民事調解委員還要認真有耐心,而退休法官、律師、社工師、心理師占大宗。
家事調解委員的報酬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24條規定:「家事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其他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但法院得視事件之繁簡、次數等,於新臺幣八百元、五百元至五千元範圍內增減之。」
調解也不是一件輕鬆的工作,理應提供報酬,依司法院所訂標準,報酬是以件為計算,家事非訟事件為每件500元(例如扶養、監護)、家事訴訟事件則為每件800元(離如離婚、夫妻剩餘財產),不過仍會視調解複雜程度、調解次數,於5000元範圍內酌增,也有鼓勵調解委員能安排續調、盡力促成調解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