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公務員考績事件的審查密度及標準

2023-10-05

公務員的考績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而考績的不同等第,影響考績獎金的金額、俸級晉升均有影響,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的考績,係由單位主管先打分數,接著由機關考績委員會初核,再由機關首長覆核。

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如果機關首長對考績委員會的初核結果不同意,如果只是分數調整(不影響甲、乙、丙、丁等第),首長可逕行為之,但若屬考績等第的調整,應送考績委員會復議,若首長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首長可加註不同意的理由變更考績委員會的初核結果。

機關首長是否同意考績會評定結果,法院審查重點有所不同

在考績評定程序上,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此經考績法第14條第1項明文。如果機關長官與考績會之意見不同,行為時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機關長官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考績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是以,我國公務人員考績之評定,原則上雖由考績會透過民主化合議機制作成,惟為貫徹機關長官領導統御,最終決定權仍屬機關長官。

機關首長同意考績會評定

法院於審查考績評定合法與否時,於機關長官同意考績會評定時,審查重點在於考績會之組織、程序及判斷是否合法。

機關首長不同意考績會評定,變更結果

如果機關長官不同意考績會復議之結果,而以加註理由方式變更復議結論時,法院所審查之重點,即不在於考績會初核、復議階段,而在於機關長官逕予變更之決定是否合法。

機關長官行使上開考績決定權,有義務將其考績判斷所運用之資料及過程表明,至少應達到公務人員權利救濟機關(包括法院)可為審查其是否係基於妥當事實,以及其變更考績會決定之具體理由此一程度,否則難免流於恣意之弊,此之法文所以要求機關長官逕予變更考績時,須加註理由之原因。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9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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