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繳費可使用匯票,匯票如何取得?

2019-06-05

向法院起訴須繳納裁判費、聲請強制執行須繳納執行費,而各縣市車輛交通事故鑑定,亦須繳納鑑定費,如果可親自至法院辦理,則帶著現金至法院繳費即可,但如果交通不便或法院在外縣市時,該如何繳費呢?此時可使用「匯票」解決問題,一般人可能沒聽過匯票,而匯票如何取得?如何申請?以下為您解說。

匯票須至郵局申請,程序簡便快速

匯票全名為「郵政匯票」,須至郵局申請,跟銀行本支很像,就是把錢繳給郵局,郵局收取30元的手續費,接著開立匯票給你,受款人拿著這張匯票就可以向郵局領錢了,郵局就是一個中間交付者的角色,且受款人也不用擔心拿不到錢,因為錢已經在郵局等著你去領了。

匯票只要幾分鐘就可以辦好,例如這次訴訟已算好要繳760元的裁判費,要向新北地院起訴,那就帶著790元(裁判費加30元匯票手續費)到郵局,填寫郵政匯票申請書(詳下圖),金額須為國字大寫,受款人記得要全法院全稱,不可簡寫(例如要寫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不可寫新北地院):

將匯票與書狀一併寄送法院

然後就可以取得一張匯票(如下圖),將匯票和起訴狀裝釘在一起(建議用釘書針釘在書狀第一頁),因為曾發生過匯票放在信封裡,法院作業疏失遺失的情形,到時候又要補繳費,所以匯票跟書狀釘在一起是較保險的方式,最後把匯票、書狀一起寄去法院就可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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