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當事人可於調解程序合意請求法官裁定嗎?
父母在小孩年幼時未盡照顧扶養義務時,當父母年老需要子女扶養時,子女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而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是不能由當事人合意發生效力,須由法院裁定始可,但家事事件法卻又規定此類事件須強制調解,那調解程序有何意義呢?
此類事件依法一定會先排調解,但對於調解的效力,目前各法院的作法有所不同。
實體法上不許當事人自由處分之權利或法律關係,不得成立訴訟上之和解
和解有消滅或「創設」權利或法律關係之效力,所以在實體法上不許當事人自由處分之權利或法律關係,不得成立訴訟上之和解。
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須經法院裁定始可,非屬當事人得自由處分之事項,所以是沒辦法直接用和解(即家事調解)之方式,直接發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效果。但仍有機會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之規定,達到類似的結果(詳下述)。
當事人於調解已有共識,可否請求法院不開庭逕為裁定?
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若當事人於調解時都有出席,而父母也承認在孩子小時候確實沒有扶養,同意免除小孩對自己的扶養義務,在這種情形,當事人間可否請法院直接按調解合意內容逕為裁定?好處是就不用再開庭了。
在程序上,此類案件是可以適用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的,但有的法院准許(例如臺北、桃園地院)、但有的法院則不准許(例如臺中地院),如果是法院不准許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的話,那不管調解結果如何,就一定要另行分案請法院開庭調查,再為裁定了,會多花不少時間且須出庭。
而部分法院不同意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的原因,推測是因為此類案件數量越來越多,而有部分人的目的是為了藉此讓父母取得社會局的中低收入戶補助,而非真的要免除扶養義務,而法院不喜歡被騙被利用,所以才會希望仍由法官開庭調查,對事實較為明瞭後再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