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裁判費如何計算?
當年邁父母要求自己扶養時,想到過去父母在自己成年前並未扶養自己,卻仍要履行扶養義務時,覺得並不公平,可向法院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詳如文末連結)。
而向法院提出本件聲請,法院會徵收裁判費,裁判費如何計算?要繳多少?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屬於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判費,並非定額的1000元。
因為被定性為因「財產權關係」聲請之非訟事件,如果因裁定取得不用付扶養費的好處,屬於獲得財產上利益,所以屬「財產權關係」事件,須依照「聲請所得利益」價額來核定裁判費。
聲請所得利益之計算
首先,這是家事事件,但家事事件法沒規定,接著我們想說到非訟事件法找好了,結果非訟事件法還不夠,又要準用民事訴訟法。
法條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第19條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
計算方法
其實,就是找方法計算,如果現在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了,到扶養權利人死亡為止,可以省下多少的扶養費,所以我們需要找出以下三個重要事項:
- 每個月扶養費多少:
扶養權利人住哪裡?維持其生活,平均每月會花多少錢?若免除扶養義務了,就等於扶養義務人每月可以省下多少錢。
法院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各縣市每平均消費支出」做為計算的依據。 - 扶養權利人還可以活多久:
算出每月可省多少扶養費後,接下來就是判斷可以省幾個月,就是總共可省下的錢了。但法官不是死神,無法預測扶養權利人還可以活多久,所以就要找個依據來參考。
法院會以「內政部統計處公布的簡易生命表」,估算扶養權利人的平均餘命,就是以扶養權利人的年齡對照生命表,看平均可以再活多少年,然後換算月數。
不過,如果平均餘命超過10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就只算到10年(120月)為止。 - 多少人負擔扶養義務:
若扶養義務人有多人(例如有好幾個小孩),依民法規定,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不過法院在核定裁判費時,單純是以扶養義務人的人數去平均。
例如1名子女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但小孩共有5人,所以聲請人只須負擔1/5的扶養義務,所以算出第1點、第2點的金額後,要除以5,才是聲請人可以省下的扶養費。
最後再將算出來的「可獲得財產上利益」數額,套用到非訟事件法第13條的級距中,去看要繳多少的裁判費。
實例演練
甲有子女A、B、C、D四人,甲今年62歲,住在臺中市,今A、B共同具狀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甲的扶養義務,法院應徵多少裁判費?
- 以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消費支出,更新到108年,而甲所在地之臺中市108年數據,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是是24281元。而依內政部的108年簡易生命表,62歲的臺中市民平均餘命為22.48年(270月),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算10年(120月)即可。而子女有4人,提出聲請的子女則有2人,所以要除以2。
- 故聲請可得之利益為:(24281元×120月÷2)=1456860元。
- 然後我們再來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的級距 ,1456860元落在100萬元~1000萬元的級距中,應徵收裁判費為2000元,所以聲請時,應繳納2000元。而大部分的案件(扶養權利人80歲以下),都是落在這個級距中,所以我們可以簡單記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事件,可預期裁判費要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