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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民事求償時,我們可以看到許多人都會同時請求利息,而利息的數額大多是年息5%,為什麼可以多請求這條錢?法規依據為何呢?
請求遲延利息的依據
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若當事人約定有清償期限,當期限屆滿還未清償時,債務人即負「遲延」責任。若未約定清償期限,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所以民法已明文規定,若屬於金錢債務,債權人可以請求自遲延時起算的利息,若當事人已有約定利息,則依當事人約定(但逾年息20%部分無請求權);若未約定利息,則以法定年息5%為準。
遲延利息從何時起到?到何時為止?
遲延利息的末日,就是清償完畢為止。
而起算日呢?則依是否約定清償期而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