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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92 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
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父母可以把監護事項委託第三人為之,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是,父母長期出國,而留在國內的未成年子女,把監護權委託親戚行使,而委託監護須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謄本上的記事欄,會把委託監護事項寫登載上去。
不過如果父母在委託監護後死亡,則委託監護的效力是否受影響呢?
委託監護的法律性質
委託監護是父母因事實上一時無法行使監護權所設之委託監護之規定,是委託監護人乃由父母
委託,就特定事項行使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受委託人只是輔助
父母行使對未成年子女所應負擔之權利與義務。委託監護實質上屬「委任契約」之一種,而應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 。
父母死亡是否影響委託監護效力?
依法務部107年5月30日法律字第10703507590函釋意旨,依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民法第 1092 條之委託監護,受委託人係基於父母之委託,而行使、負擔父母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父母仍保有親權人之地位,受委託人並無法成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因此行使親權之父母仍可隨時終止其委託監護,則如行使親權之父母死亡,委託之基礎即隨之消滅,委託監護關係將消滅,應由法院另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如果只有父母一方死亡呢?上開函釋並未給出答案,只說得循司法途徑解決。不過本文認為,縱使只有父母一方死亡,但仍足以動搖或破壞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或信用關係,委託監護關係亦應歸於消滅,由生存父母之一方行使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