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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乙在法院調解離婚,為了避免一方擅自將小孩帶出國,於是甲、乙在調解筆錄中約定「兩造同意於未成年子女成年前,禁止出境」,甲、乙可否持調解筆錄請移民署禁止未成年子女出境?
未成年入出境,是父母可決定的事項嗎?
依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未成年人入出境毋庸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且成立調解的當事人為父母二人,未成年子女並非當事人,而調解筆錄內容係父母同意禁止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前出國,這是父母之間所為的約定, 其效力應不及於未成年子女。
所以是調解筆錄不能作為禁止未成年子女出境的依據,法院也不得依此調解筆錄發函內政部移民署禁止未成年子女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4號研討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