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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者,限於犯罪的被害人,如果是告訴乃論的犯罪,原則上也只有被害人。
而犯罪被害人以外之人,就只能對於公訴罪提出「告發」,二者有別。
間接受害者,並非犯罪被害人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所稱的犯罪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直接被害之人,而所謂直接被害之人,係指法益因他人之犯罪而間接被其侵害者而言,至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既非因犯罪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為該條之被害人。
例如官員貪污,雖然民眾繳的稅金被A了,但民眾只是間接受害之人,所以民眾只能提出貪污治罪條例的告發,而不能提出告訴。
》參考實務解:司法院院字第1306號解釋、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55號判例、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