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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為「良民證」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其上會記載中華民國境內的犯罪紀錄,不過並不是所有的犯罪紀錄都會永久記載在上面。
例如: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易科罰金或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該次犯罪就不會再記載於良民證上。
需要全部刑期,以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但民眾可能會誤解這條的要件,以為只要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刑度,在經過5年後,良民證這條罪就不予記載。
其實,除了要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刑度外,還要「全部」刑期都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才行。
【例如】某甲酒駕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而某甲全部用易科罰金處理,則易科罰金繳清後,過了5年之後,若此期間未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就不予記載。但是,如果某甲錢不夠,所以服刑1個月、2個月用易科罰金處理,就不符合此條要件,該次犯罪會永久記載於良民證上。
又【例如】,某甲犯罪於偵查中曾被羈押1個月,法院最後判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但因為羈押會直接抵掉刑期,等同於服刑了1個月,剩下5個月以易科罰金處理,就不符合「全部」刑期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的要件,這條件也會永久記載於良民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