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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務是否清償?已清償數額為何?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是要由債務人(就是借款人)來舉證的,若不能提出已清償的證明,即推定借款人沒有還錢,那如果實際上有還,但卻沒有留上已還款的證據,那不是超級冤枉嗎?
最適宜的方式,以匯款方式清償
經過銀行的金流,銀行都會有交易明細的紀錄,而債務人也有匯款存證加以留存,是一個很有利的清償證據。
不過比較不建議用無摺存款的方式,因為無摺存款的存根,銀行交易紀錄可能不會顯示存入人是誰,若時間久遠後,存根也找不到了,會變成也無法證明還款人是誰,所以還是用帳戶對帳戶的匯款方式為宜。
若要以現金清償,須另外留下交付證明
而現金的給付,因為不會像銀行留下金流的紀錄,所以當事人必須自己想辦法留下證明,不外乎是以下這三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