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務必於知悉「被害後」2年內提出申請
犯罪死亡被害人之遺屬、犯罪重傷被害人、性侵害被害人,可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視其所受損害、類型,可獲得一定程度之彌補(可參考文末專文介紹連結)。
應向犯罪地之「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若對申請准駁結果不服,可向「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提出覆審。
但一個最最最重要的點就是,犯罪被害人補償有申請時效,而且很容易就超過,被害人或家屬務必留意時效規定。
犯罪被害人補償之申請時效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6條規定:「前條申請,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依上開規定,其時效為:
- 二年:知悉犯罪被害時起2年內。
- 五年:犯罪被害發生時起5年內。
若2年之短期時效已屆至,縱尚未達5年,則時效已消滅。
》註: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但112年4月22日時尚未施行)之新法第63條:「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已延長申請時間。
何謂「知悉犯罪被害時」?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54號、94年度訴字第725號行政裁判要旨:「此條所規定得申請補償之2年時效,自被害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算,無須至知悉孰為犯罪行為人,更無須等待該犯罪行為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始謂知有犯罪被害。」
所以時效的起算,只要知道自己因犯罪被害時,就開始起算2年時效,至於誰是加害人(被告)、是否檢察官起訴、法院是否判決有罪均非重點。
所以許多民眾常常等到刑事判決後,才想到要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或是誤以為法院判決有罪後,才開始起算時效,但這是錯誤的認知,而此時往往距離案發已超過2年了,超過時效才提出補償申請,當然會遭到駁回,十分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