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間,可否幫對方投保人身保險?
A男、B女是情侶,A男幫B女買了一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死亡保險金額100萬,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這個保險契約是否有效呢?假若B女死亡,保險公司可否主張A男、B女間無親屬關係,拒絕給付保險金?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跟保險公司打交道、買保險、付保費的人,是所謂的「要保人」而保險契約中的主角,享有保險權利之人,則為「被保險人」。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同一人(例如:自己幫自己買保險),也可以不同人(例如:媽媽幫小孩買保險)
當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理賠金的對象,則是「受益人」。受益人可指定,也可不指定,而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也是被保險人的權利。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須具有保險利益!
什麼是「保險利益」?
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因「具有利害關係」而可享有之「合法的經濟利益」,白話來說,就是「被保險人本人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反之因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
要保人需要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要保人若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保險失效
保險法第17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要保人何時對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男女朋友之間有無保險利益?
這個問題不可一概而論,而是要個案判斷,這對男女朋友,是否符合保險法第16條之規定,最直接的討論法,就是看A男、B女是否符合保險法第16條其中一款條件。
家屬?
沒結婚也可以是家屬,民法第1123條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若此對情侶有同居情事,則A男可以引用此款規定主張其對B女有保險利益。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B女若有提供生活費用給A男,則A男對B女有保險利益。
若不符合保險法第16條任何一款?
依照保險利益之基本法理去檢視,視A男對於B女有無經濟上的利害關係去認定之。
除了保險利益之外,還需要什麼條件?
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所以A男必須取得B女的同意,才能為其投保。這是為了防止道德危險的雙層保護。
有無指定受益人的差別?
在本例中,保險契約的受益人也是A男,而受益人是不需要對於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法無明文),假設保險契約有效,當B女死亡時,A男可領取保險理賠金。
但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則保險理賠金成為B女的遺產,因為A男、B女尚未結婚,A男無繼承權,所以拿不到理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