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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在打民事官司,某次開庭時,甲帶了個丙來開庭,向法官表示因為「如此...這般...」等原因,希望法官同意丙以證人身分作證,並當庭詢問證人,而法官也同意了。甲於是抗議,表示甲沒有向法院提前聲請要丙作證,法院也沒有發證人傳票,不可以當庭詢問。
法官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詢問證人嗎?
關於此問題,並無法律明文禁止,而法官不經通知,直接詢問當事人攜帶到場的證人,實務上也非屬罕見。
與此問題類似的實務見解,為最高法院30年上字800號判例:「證人除已在場者外,應由法院傳喚,不得責令當事人偕同到場。」
但此判例,並不是禁止法官不經傳喚直接問證人。從其文義,是在闡述法院不可以直接叫當事人下次開庭自帶證人到場,而免除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99條,應用通知書通知證人的程序而已(但這在實務上也常發生,法官叫當事人下次自帶證人到場,家事庭較常見,發生於證人是當事人親屬時)。
所以,法官直接詢問當事人自帶到場的證人,這種行為雖然不太恰當(對於對造來說是種突襲,對其訴訟防禦權有損),但並非違法。
》註:民事訴訟法第299條規定:「通知證人,應於通知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證人及當事人。二、證人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三、證人不到場時應受之制裁。四、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五、法院。審判長如認證人非有準備不能為證言者,應於通知書記載訊問事項之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