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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網路詐騙盛行,有的被害人即時查覺自己被騙,連忙到警局報案,若警察能即時將交易的人頭帳戶通報警示將帳戶凍結,可保住被害人受詐款項不被詐騙集團領走。
若提供帳戶者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犯意而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但被害人款項匯入帳戶後即被凍結,詐騙集團車手無法將款項領出,行為人是否可抗辯因為款項未被領出,所以僅屬未遂?
被害人款項匯入帳戶後,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即屬既遂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5420 號刑事判決:「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既在犯罪行為人手中,於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時起,迄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銀行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其內現款,犯罪行為人實際上既得領取,對該匯入款項即有支配管領能力,自屬既遂。
縱車手因帳戶業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或提款卡為警查獲,而無法或未及提領成功,仍無礙於詐欺既遂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