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不能到庭,刑事被告如何向法院聲請停止審判?

2022-01-26

如果被告因為生重病、身體狀況已無法出庭接受審判,可以請求法院裁定停止審判,等到被告身體狀況回復到可以出庭的狀況時,再繼續審理。

雖然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裁定停止審判,但法院並不會知道被告的身體狀況,沒有醫生的診斷,法院官也未必可以判斷被告究竟可不可以出庭,所以仍宜由被告或其家屬協助配合,主動向法院提出停止審判的聲請。

被告疾病無法出庭,停止審判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法院判斷被告是否有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的情形,多半需要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作為依據,所以遇此情形的被告,宜由家屬送醫診斷、治療,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若被告有「認知功能缺損、判斷能力障礙或須長期住院、臥病在床」等不能出庭或不能理解審判意義狀況,法院即可裁定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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