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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需要保存員工的工資清冊至少5年,若有違反,除了行政罰鍰外,若有工資數額的爭訟,若雇在法院中無法提出五年內的工資清冊,也會受到訴訟上不利的後果。
除了工資之外,「年終獎金」也是勞工的一份收入來源,若雇主未保留勞工「年終獎金的發放明細、清冊」,是否違法呢?
年終獎金非屬工資
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所明定。
故「年終獎金」僅係恩惠、勉勵性質之給與,並非工資。
年終獎金發放資料,非屬雇主應保存之文件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固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但此條規定僅限於「工資」相關清冊應予保存,但年終獎金並非工資已如上述,則年終獎金之發放金額,應非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所規定應保存5年之簿冊。雇主縱未予保存,亦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