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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希望發生車禍,而發生車禍後面臨賠償問題更是麻煩。不過您是否會好奇,為什麼發生車禍後,不是對方車主來跟我求償,而是對方的保險公司起訴告我要求賠償呢?我又不是和保險公司發生車禍。
保險公司之代位權
保險法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所以當保險公司的客戶遭他人不法侵害時(投保標的),客戶對於加害人是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但因為有買保險,所以保險公司會直接理賠,客戶的損害得到填補後,就不需要再跟加害人打官司求償了。
但因為有保險,加害人就不用賠,也欠缺公允,無異鼓勵他人冒險,所以設有保險法第53條的保險人代位權制度,保險公司在理賠客戶後,可以向加害人代位求償,最終加害人仍須負最終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保險公司在實行代位權時,須同時具備下列四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