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首長停職中,可否罷免?
據新聞報導,有網友在社群平台發起罷免新竹市長高虹安的活動,而新竹市政府表示尊重網友的政治評論,公民都可表達意見和想法。
高虹安涉及的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定於113年7月24日宣判,若高虹安被判貪污治罪條例有罪,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將予停職,而高虹安停職期間還可以被罷免嗎?是否罷免有何差異?
市長停職期間,仍可罷免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市長被停職,只是不能執行市長職務而已,但仍具有市長身分,所以仍然可以被罷免。
市長停職已不能執行職務,再將其罷免有差嗎?
停職期間,由副市長代理
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2項規定:「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係由副市長代理,而副市長是由市長所任命,通常都是同黨派、深得市長信任之人,所以市長雖然被停職,但仍可藉由與副市長的信任關係,影響市政府的施政,同樣是由民眾黨執政到2026年底。
地方制度法第78第3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高虹安如果一審被判貪污治罪條例有罪,雖然會被停職,但停職期間還是可以參選下一屆的市長(雖然民眾黨在其無罪確定前停止她的黨權,理論上是不能提名她參選),如果高虹安當選了,就不受停職的限制,還是可以上任,直到貪污治罪條例有罪判決確定,才會被市長解除職務。
如果停職期間被罷免,由行政院指定代理市長
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市長遭罷免去職,將由行政院指定代理市長,民眾黨將直接失去新竹市的執政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如果被罷免,高虹安也不能參選下一屆的新竹市長選舉,不像停職期間仍可參選。
若剩餘任期達二年,進行補選;不足二年,則由行政院指定之代理市長代理至任期結束
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4項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高虹安的任期已過1年半,依照罷免所需的諸多程序,從連署到投票階段,至少也要4至5個月,所以縱使罷免成立,高虹安的任期也不足2年了,依法不進行補選,由行政院指定的代理市長代理到2026年原任期屆滿為止,所以如果罷免成功,民進黨等同於提前奪回新竹市的執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