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牽連的家事事件,可聲請法院合併調解

2025-02-11

家事事件法第26條:「相牽連之數宗家事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家事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已繫屬於法院者,原民事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程序終結;調解不成立時,程序繼續進行。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原未繫屬於法院者,調解不成立時,依當事人之意願,移付民事裁判程序或其他程序;其不願移付者,程序終結。」

所謂「相牽連」,係指基於相同事實關係,或其中一主張之結果為他事件之前提,不過在調解實務上,既然調解係基於當事人自由意願,除非違反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相同,法院大多從寬審酌牽連關係的有無,故家事事件於法院調解時,若雙方尚有其他家事事件待協調處理時,當事人不妨就其他事件主動提出合併調解之聲請,期使紛爭一次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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