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是否須待確定後始能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敗訴的一方,往往需要負擔對造所支出的訴訟費用,所以判決書的主文最後一項會寫到「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類的諭知,而先墊付訴訟費用的當事人,可另外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請法院裁定對造應賠償的具體訴訟費用數額(詳見文末連結)。
當法院裁定對造應給付的訴訟費用數額後,因對造仍有10日的異議期間,若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否須等異議期間經過、取得確定證明書?
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不需取得確定證明書即可強制執行
否定說:不須等待裁定確定即可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法院就確定訴訟額是以「裁定」為之,而非判決,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執行名義中,僅第1款規定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並未規定其他執行名義亦須以確定為必要,同法第6條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裁判正本者,也僅限於以確定之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者。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既然不是終局「判決」,解釋上自不待其確定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依此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之效力,縱經抗告也不停止,因此不需要等待裁定確定即可聲請強制執行。肯定說認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不具訟爭執,解釋上應如同非訟事件法所為裁定一般,不待確定即得聲請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2號之研討結論,採否定說
肯定說:須待裁定確定後,始能強制執行
確定訴訟費用本質上即為判決的一部分,法院於終局判決中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法院在判決主文直接記載對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數額),須待判決確定始得聲請執行,所以法院於判決確定後,另依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時,自應為相同的解釋(須待裁定確定始能執行),以昭慎重。
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既規定法院應於終局判決中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可見其仍有訟爭性,須經各審級於判決中併予審核,始得為執行名義。法院未於終局判決中就訴訟費用額裁判,而由當事人另行聲請確定時,此一確定訴訟費用程序,就相對人之審級程序保障,不應低於判決程序。當事人就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提起抗告時,自應經由抗告、再抗告程序確定後,始賦予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