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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主張原因抗辯、拒絕給付執票人款項時,可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是否應給付票款?縱應給付,則其金額為何?而此種訴訟,要向何法院起訴呢?
為什麼需要知道管轄法院?
原告提起訴訟,應向哪間地方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有所規定,如果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也會被移轉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去,但中間會浪費不少行政作業的時間。所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才是有效率的方法。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的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就是所謂的以原就被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若因本票而涉訟,付款地的法院也有管轄權,亦可向付款地法院起訴。
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如果本票上關於付款地的欄位是空白的,則付款地就是發票人(原告)所在地。
這時再套用前面提過的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付款地法院有管轄權,原告可向自己所在地之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