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僅須以否認原告主張之共有人為被告

2023-01-02

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什麼是「袋地」呢?所謂「袋地」,係指沒有與公路為適宜聯絡的土地。袋地之所有權人可以通行周圍土地以至公路,但周圍土地的所有權人未必願意配合,或是對於通行路線、道路品質、寬度等也會有爭執,這時就只能透過法院訴訟處理了。

若周圍土地為多人共有,需要將所有土地共有人都列為被告嗎?

甲說:

袋地所有人主張就鄰地「共有人」所共有之土地有通行權,而提起確認其就該共有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之訴,則其訴訟標的對於鄰地共有人全體屬於必須合一確定者,應以鄰地全體共有人為共同被告。  

》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947號判決

乙說:

請求確認就共有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之訴,僅須以否認原告主張之共有人為被告,無以共有人全體為被告之必要。 

》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第965號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採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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