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商場對於外車強制上鎖之規定是否合法?

2020-01-29

臺灣的車輛越來越多,但停車空間的設置不如車輛增長的數量快,導致停車位越來越難找,只好違停。而一些公寓大廈或社區的專有空間會作為訪客停車位之用,需要向管理員登記才可停放,而社區也可能訂定辦法,規定對於違反規定即停車場處以罰款、上鎖之處罰。

而一些賣場也是,例如有些家樂福並沒有收停車費,但這樣就可能會被少數人當成免費停車場,不消費但一直把車停在賣場裡,而賣場也可能訂定規定,不消費而停車場,處以罰款或上鎖處理。

不過這種規定有法律效力嗎?

原則上,自己訂定的停車辦法,效力不及於外人

像社區訂定的辦法,僅對公寓大廈住戶發生效力,但效力不及於外人。基於契約、債之相對性,外人又沒有來參與你辦法的訂定,效力當然不及於外人。而賣場訂定的辦法也是相同的道理,自己訂了一個辦法規定可以鎖別人的車,本質上也是沒效的。

而違法鎖車的話,反而可能須負擔賠償責任,有不少傳聞認為違法鎖車會構成強制罪,不過其實不一定,更大的機率是不會構成刑事犯罪,可參閱文末的強制罪介紹連結。不過民事還是會有賠償責任,這倒是免不了。

如何讓罰鍰、鎖車的辦法,效力及於外人?

自訂辦法的效力不及於外人,原因就是債的相對性,別人不知道你有這個辦法,你怎麼能拿它來對付人呢?

那解決之道,如果事前讓外人知道這個地方是私有的,且主人訂有規定,違反的話會受到罰款、鎖車的處罰,是不是就可以解套了呢?

對的,所以社區、賣場如果要讓停車辦法的罰則真正有效,就必須在停車空間的出入口、內部等醒目位置,將停車辦法張貼並用明顯方式公告,讓外人一望即知違規停車的下場,而外人若要停車就必須遵守,則在法律上,外人和場所主人即成立民事契約關係,屆時罰款、上鎖就不會違法。

不過辦法還是要符合比例原則,如果太誇張的話(像書店貼公告,寫偷竊罰1000倍;違停罰100萬;違停沒收車輛等),外人仍有主張該規定顯失公平酌降其效果或無效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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