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符合一定條件,可成立數個管理委員會

2023-03-16

甲社區是包含住宅、辦公、店面的社區,因為型態不同,導致各區域的所有權人意見分歧,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難度也提高,甲社區可以就將住宅、辦公、店面區域分別成立管委會嗎?

除住宅區域外,得就辦公、商場部分另成立管理委員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公共基金之分配。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

甲社區若符合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得依同條例第25條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外成立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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