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補助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2019-06-26

行政機關的財物、勞務、工程採購,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意即招標程序、履約程序、申訴程序均應依法定程序為之。但並非行政機關對外的給付行政,都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例如社會局所提供的社福服務,應具可即性、便利性及可近性之特質,能跟越多的機構簽訂收容合約,能聯結及整合社會資源,若適用政府採購法,反而有違公益;再例如社會福利方案或設施的委辦過程,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呢?

若為補助個人性質,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社會福利事項依法規如係補助個人性質,政府機關提供資源之連結,上開社會福利經費之支出為補助個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社政機關與各機構簽約約定提供服務,藉供轉介需要服務之個人,非屬政府採購法規範,應依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辦理。

補助機構的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為社福需要,補助民間社會福利機構,機構的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受補助的個人或團體,在辦理採購時,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意即受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補助金額在100萬元(告金額)以上,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等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且補助機關應為監督。

委託社福機構辦理研究、訓練案,適用政府採購法

若行政機關委託民間社會福利機構,進行兒福利之研究與實驗、兒童照顧員之訓練、個案資料管理等委託民間或團體辦理者,屬於勞務之委任或委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至第21條,選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參考資料:內政部88年10月12日台內社字第8834276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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