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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關係不睦,後來乙過世後,甲大肆在外散布誹謗、羞辱乙的不實言論,乙的家人十分生氣,於是前來諮詢律師,詢問是否有權利對甲提告!而這個議題,可分別從刑事、民事上來說明。
刑事責任:刑法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刑法第312條規定:「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的保護法益是家屬對死者的虔敬感情,而關於侮辱、誹謗的構成要件,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的誹謗罪要件均相同,只是被害人置換成了死者而已。
而死者無法為自己辯駁,也無法提告,所以本件的告訴權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5項規定,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提出告訴。而本罪亦為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須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民事責任:人格權損害之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實務見解肯定詆毀死者,構成「遺族追思權」的侵害,屬人格權侵害之一種,遺族得直接請求賠償。亦有學者認為構成「死者名譽權」之侵害,而遺族可代為求償。二說均肯定求償權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