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臉書、IG貼文被截取公開,是否侵害個資?

2020-02-28

Facebook、Instrgam等社群平台深受臺灣人喜歡,也是一個紓發心情的小天地,而大部分人的貼文,也都會設定成好友才能看得到,也是希望保有一定有隱私。但如果貼文被有心人士截圖轉傳,是否可以請求對方刪除,或請求賠償呢?

若出於惡意目的,截取、轉貼私人貼文,違反個資法

社區平台的貼文,是用戶的個人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

而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都應遵守以下重要原則:

  1. 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2. 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3.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4. 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截取他人臉書或IG貼文的行為,是屬於「蒐集」個人資料,而蒐集個人於社群平台資料時,也僅在「非基於營利之目 ,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才可以不用事前告知當事人;如果貼文沒有設為公開,也不算是當事人自行公開資料、也不是一般可取得的來源,也是不能任意蒐集的。如果是基於攻擊、誹謗他人的目的,擅自截取貼文的行為就已違反個資法了。

而將截取的貼文轉傳、轉貼的行為,是屬於「利用」個人資料,利用資料須符合蒐集的特定目的(但蒐集目的不正當,在蒐集時就已經違法了),而利用個資的行為也是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亦屬違法。

個資保護也不能無限上綱

但看到這邊,讀者要認清一件事情,個資保護不能無限上綱,並非截取、轉貼未公開之貼文就一概違法,而且也要視該貼文的內容,是否為值得保護、且涉及隱私之個人資料,在除正常社交、合理評論等正當事由後,能確定係出於惡意為之且有侵害隱私之虞時,才能說已違反個資法。

此外,貼文者的身分也會有所影響,例於公眾人物之貼文,縱使未設公開(僅好友能看到),但公眾人物對於隱私權之保障係較低的,如果不涉及個人地址、電話、病歷、身分證字號等貼文,截圖轉傳亦無侵害個資之虞。

否則,個資法就有被濫用之虞,作為強索賠償金之工具,亦屬不當。

受害人有何求償權利?

首先,法律上具體的「請求刪除」、「請求賠償」權利要行使,必須知道不法截取轉貼者的身分,不然也無從行使。如果找不到行為人,那只能試著通知該網站的平台商,是否可將該轉貼之貼文下架。

而如果知道不法截取者為何人時,可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若實際損害金額證明不易時,法院得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計算。

被害人另可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加害人將侵害個資的轉貼文章刪除、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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