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錄音取證,可否作為被告定罪的證據?

2024-07-29

某日甲前往債主乙的住所談判,甲預期乙可能會恐嚇自己,所以甲偷偷在身上攜帶錄音筆,果不其然,甲抵達乙的住處後,就被乙關起來然後講了許多威脅的話,甲脫險後,就拿著錄音提告,乙被檢察官以恐嚇罪起訴,乙在審判中主張甲是偷偷錄音,沒有證據能力,乙的抗辯是否有理由?

私人錄音,原則上可作為刑事追訴、審判之證據

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1124號刑事判決:「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取證或其他有關偵查之法定程序,均係以國家機關為拘束對象。私人之錄音取證行為,並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取證的問題。又私人為對話之一方,為保全證據所為之錄音,如係基於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非出於不法目的,或以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取證,尚非不得將私人錄音取證所得,提供國家機關作為追訴犯罪使用。然由於私人之錄音取證囿於錄音器材、技術、環境之限制,所取得之錄音內容龐雜,該私人錄音取證者就錄音內容不相關部分予以剪接後,提供國家機關進行後續偵查作為,倘所提供之錄音內容仍屬連續,且確有該對話內容,並無語意不連貫或影響對話真意等情事,既不影響私人錄音取證對話內容之真實性與完整性,事實審法院於審判中對於該私人錄音之證物,復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予以勘驗,就證據之內容及其性質等待證事項,予以查驗比對,自得以該勘驗結果作為證據資料使用。」

原則上,私人的錄音可以作為司法偵查、審判機關追訴、審判犯罪使用,具有證據能力,除非該私人錄音是出於不法目的,或以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取得,又或者錄音經過剪接過於零碎,才例外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