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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甲跟房東乙承租套房一間,套房附有彈簧床、冰箱、冷氣、電視等設備,租賃契約規定:「租期屆滿後,應將承租標的物回復原狀,交還出租人。」甲租用套房5年後,因租約屆期而不再續租。
彈簧床、冰箱、冷氣、電視等歷經5年的使用,床墊有黃垢、冷氣運轉聲音大,且牆壁因滲水而有壁癌,房東甲要求乙必須花錢買新的床、冷氣及粉刷油漆(或負擔費用),否則就是沒有回復原狀,房東的主張是否合理?
回復原狀,是指回復「應有」狀態,而非回復到「原有」狀態
依國內房屋租賃之實務,的確習慣在租賃契約中約定「承租人應於租約屆滿或終止時,負有回復原狀返還房屋之義務」,但所謂回復「原狀」,除當事人有特別的約定外,是指承租人應以合於契約之「應有」狀態返還。
換句話說,合於約定方法使用、收益所造成的自然耗損、承租人所負保管維護義務的程度、一般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並斟酌租賃物之折舊等狀態,而回復到「應有」狀態即可,而非回復租賃物的「原有」狀態。東西本來就會壞、會折舊,所以正常使用下的耗損、固障,不應由承租人負擔。
不過對於建物的裝潢、改裝等,所謂的回復原狀,就是要將增設的裝潢、改裝拆除,回復到承租時的原貌(若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